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我省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工作的順利實施,根據國家、山東省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以及教育部《關于普通高中新課程省份深化高校招生考試改革的指導意見》(教學〔2008〕4號)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以下簡稱“學業水平考試”)是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實施的全面衡量普通高中學生學業質量的水平考試,是反映普通高中教育教學質量和辦學水平的重要指標,是各級教育行政部門進行課程管理、評價和監測教育教學質量的重要手段,是普通高中畢業生學業成就認定的基本依據,是普通高中同等學力認定和高等院校錄取新生的重要依據。
第三條 學業水平考試由省教育廳統一管理和組織實施。設區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和有關學校在省教育廳指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考籍管理和組織實施考試等有關工作。
第四條 學業水平考試實行指導委員會領導下的分工負責制。
省教育廳成立山東省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指導委員會,由廳長任主任,有關分管廳長任副主任,廳基礎教育處、省教育招生考試院、省教學研究室主要負責人任委員;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廳基礎教育處,基礎教育處處長兼任辦公室主任。
省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指導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管理學業水平考試考籍,組織編制并印發《學業水平考試指導意見》,發放成績合格證,協調學業水平考試相關工作等。
省教育招生考試院負責考試組織實施工作,組織命題、考試、閱卷,發放成績通知單等。
省教研室負責考試結果的評析工作,根據學業水平考試評析結果指導高中教學工作。
設區市教育行政部門可根據自身實際確定本區域內學業水平考試相關工作職責分工。
第五條 學業水平考試實行獎懲制度,表揚先進,督促后進。對發生試題泄密、考場舞弊、監考人員違紀、考試紀律混亂等問題或發生重大責任事故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章 考籍
第六條 參加學業水平考試人員均應取得考籍,考籍有效期為5年。
第七條 具有山東省普通高中學籍的學生經省教育廳確認并繳納相關費用后獲得考籍,考籍號與學籍號相同。
除普通高中在校學生外其他各類人員(以下簡稱“其他考生”)報名參加學業水平考試,可持戶口本、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件到所在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考籍管理機構單獨申請注冊考籍,考籍號參照普通高中在校學生編排方法編排。
第八條 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負責采集考生考籍信息;設區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匯總考生考籍信息,并報省教育廳。
省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指導委員會辦公室對考生考籍信息進行審核,形成考籍數據庫。
第九條 普通高中在校學生在本省內轉學需重新建立考籍。
普通高中在校學生轉往外省、退學或死亡,經轉出(原就讀)學校和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后注銷考籍。
普通高中在校學生休學,保留原注冊考籍,不計算考籍有效期;復學后繼續計算考籍有效期,可隨復學年級報名考試。休學前已取得的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在考籍有效期內有效。
第十條 考生考籍一經變更,原考籍號作廢,不得重新啟用。
每次考試報名開始后,在本次考試成績下發前,停止辦理考生考籍變更手續。
第十一條 未進行過考籍注冊,或者不符合轉學、休學、復學、退學要求的學生不能辦理考籍變更。
第三章 考試
第十二條 學業水平考試科目包括語文、數學、外語(含聽力)、物理、化學、生物、思想政治、歷史、地理和信息技術共10科,每科分值為100分,實行全省統一考試,統一命題、統一制卷、統一考試時間、統一組織閱卷。
第十三條 學業水平考試實行必修必考,選修選考?荚噧热莺w各學科課程標準所規定的必修內容(模塊)和部分選修內容(模塊)。選修內容(模塊)的考試范圍由省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指導委員會根據我省普通高中選修課程實施情況確定,并根據普通高中課程改革和考試制度改革的情況進行調整。
第十四條 學業水平考試每學年組織2次,分別在每學年上、下學期結束前進行。
普通高中在校學生應在高中畢業前參加完所有科目的考試并獲得相應成績。
普通高中在校學生每個考試科目可以參加3次考試。離校兩年內可以多次參加重考,成績按高者計入學業成績。
普通高中在校學生首次參加語文、數學、外語(含聽力)三科考試的時間不應早于高二第一學期末;參加政治、歷史、地理、物理、化學、生物、信息技術等七科考試不應早于高二第二學期末。
經省教育廳同意進行課程調整的學校,可以根據全省考試安排調整本校學生的考試時間。
第十五條 省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指導委員會辦公室根據課程標準和我省教學指導意見組織編制并印發《學業水平考試指導意見》,明確命題原則、考試內容與基本要求,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六條 省教育招生考試院根據《學業水平考試指導意見》組織命題。
第十七條 學業水平考試實行題庫和試題審評制度。
第十八條 學業水平考試命題、報名、考試、監考、閱卷、違紀處理等考務管理工作細則由省教育招生考試院另行制定。
第四章 成績
第十九條 學業水平考試成績按照A、B、C、D四個等第和實際分數記錄,按等第公布。原則上成績達到試題總分數的90%(其中思想政治、語文達到85%)及其以上者,記錄等第A,達到75%至89%(其中思想政治、語文達到75%至84%)記錄等第B,達到60%至74%記錄等第C,59%及其以下記錄等第D,D為不合格等第。
內地民族班及內地民族散插班學生、特教學校學生(含隨班就讀學生)、外國留學生參加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合格要求可另行制定具體辦法。
第二十條 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在審核公布之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會或個人通報。
考試成績經審核后,由省教育招生考試院向考生發放考試成績通知單。
第二十一條 省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指導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將學業水平考試成績、非文化類科目考核結果納入普通高中學生發展報告,用于為學生出具轉學、出國留學成績證明,進行普通高中同等學力認定,向有關單位提供信息資料,作為高校招生錄取的依據等。
第二十二條 普通高中在校學生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和學分修習成績均達到畢業要求,省教育廳頒發《山東省普通高中學生學業成績合格證》。
其他考生學業水平考試全部統考科目成績均達到合格以上,可認定為具備普通高中教育同等學力,由省教育廳頒發《山東省普通高中教育同等學力認定證書》。
考生在考籍有效期內參加重考的,可換發學業成績合格證書。
第二十三條 各級教研部門應建立學業水平考試成績評估、分析制度,發揮學業水平考試對教育教學的導向作用。
第五章 經費
第二十四條 參加學業水平考試需繳納考試費用,繳費標準和方式以及經費使用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學生參加重考應承擔相應考試費用。
第二十五條 學業水平考試收費必須嚴格執行標準,任何地方不得隨意提高,也不準搭車收費。
所收款項要納入財務統一管理,?顚S。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1級普通高中學生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